剛在BBS上看到的消息
覺得這是好事,地名譯名是該統一的
甚至可以的話,其他譯名應該統一一下
這樣對於翻譯上會有個比較一致的翻法


內容如下:

標準地名譯寫準則
內政部97年8月29日台內地字第0970136325號令發布
第一條  本準則依國土測繪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 標準地名之譯寫,以音譯為原則。
     標準地名含有屬性名稱時,該屬性名稱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。
     屬性名稱與標準地名整體視為一專有名稱時,仍採音譯方式譯寫。
     前項屬性名稱,指描述標準地名性質之名稱。
第三條  標準地名中具有方向性者,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;具有代碼或序數者,以阿拉伯數字譯寫。
第四條  標準地名之譯寫,因當地歷史、語言、風俗習慣、宗教信仰、國際慣用或其他特殊原因,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,不受第二條之限制。
第五條  標準地名之譯寫,採第一個字母大寫,其餘字母小寫,除下列情形外,各單字間應以連續不間斷之方式書寫:
     一、非首字之中文譯寫後第一個字母為a、o、e時,與前單字間以短劃連接。
     二、採音譯與意譯不同方式譯寫時,單字間以空格相隔。
第六條  行政區域及行政編組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,例示如下:
     一、省:Province。
     二、市:City。
     三、縣:County。
     四、鄉、鎮:Township。
     五、區:District。
     六、村(里):Village。
     七、鄰:Neighborhood。
第七條  自然地理實體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,例示如下:
     一、平原:Plain。
     二、盆地:Basin。
     三、島嶼:Island。
     四、群島:Islands。
     五、列嶼:Archipelago。
     六、礁:Reef。
     七、沙洲:Sand Bar。
     八、岬角: Cape。
     九、山:Mountain。
     十、山脈:Mountains。
     十一、峰:Peak。
     十二、河、溪:River。
     十三、湖、潭:Lake。
第八條  街道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,例示如下:
     一、大道:Boulevard或縮寫為Blvd.。
     二、路:Road或縮寫為Rd.。
     三、街:Street或縮寫為St.。
     四、巷:Lane或縮寫為Ln.。
第九條  具地標意義公共設施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,例示如下:
     一、政府:Hall。
     二、公所、事務所:Office。
     三、橋:Bridge。
     四、寺、廟、庵、觀、堂、宮、道院:Temple。
     五、教堂:Church。
     六、祠:Shrine。
     七、機場:Airport。
     八、港:Port。
     九、水庫:Reservoir。
     十、車站:Station。
     十一、停車場:Parking Lot。
     十二、醫院:Hospital。
     十三、公園:Park。
     十四、圳:Canal。
     十五、溝:Ditch。
     十六、池、塘、埤、陂: Pond。
第十條 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。


內政部WORD檔連結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fosa 的頭像
    fosa

    fosa的雜思錄

    fos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